蒸湘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细则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由法规股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四条 负责执法事项的执法部门向法规股报送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应当在执法期限届满 10 日前报送,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和立案审批情况;
(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三)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鉴定意见或专家论证意见等,经过听证的,还需提交听证材料;
(四)行政执法程序的遵循情况及相关记录;
(五)行政执法决定代拟稿,相关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六)涉及行政裁量权的,提交行政裁量权基准及理由说明;
(七)其他相关材料。
执法部门送报材料不齐备的,法规股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提交。执法部门补充材料后仍不齐备的,法规股不予受理。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在本机关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执法资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程序是否合法、正当;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是否准确;
(六)行政裁量权运用是否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是否规范;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法规股对执法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
(一)执法部门的处理意见经审核合法合理的,法规股出具同意意见;
(二)超出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依法提出移送意见;
(三)定性错误、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行政裁量权运用不当的,提出变更或补充意见;
(四)行政执法程序违法的,提出补正或终止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重新调查或终止意见;
(六)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补充或更正意见。
第七条 法规股收到执法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列审核期限自执法部门提交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法规股将处理意见提交专家论证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八条 法规股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执法部门,一份留存归档。
第九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规股审核后,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条 执法部门对法规股审核意见或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股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领导集体讨论处理。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按要求纳入全市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推行网上审核、审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机关可以采取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暂扣行政执法证等措施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行政执法证,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执法部门报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审核材料时,弄虚作假、瞒报漏报、故意拖延报送材料的;
(二)法规股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材料时,不依照相关规定出具意见,或者因故意、重大过失出具错误意见的。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未经法制审核或者不采纳法规股审核意见,擅自批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因此造成办案错误或者引发国家赔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