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湘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公示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衡政办发〔2017〕21号),结合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农村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四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农业农村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农业农村局内设执法处室和下设执法机构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所属机构、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四)执法权限。公示农业农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 监督举报。公开本局纪检监察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在蒸湘党政门户网主动公示农业、林业、畜牧业、农机等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数量、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三)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四)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网络平台为主要载体,以政府文件、办公场所等为补充,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为蒸湘区党政门户网站。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执法大队办公室。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编制《行政执法公示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各类行政执法服务指南,经区法制办审核后,在蒸湘区党政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104号)要求,对农业农村局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开期限。农林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县农业局各相关部门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和单位农业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区农业农村局明确一名联络员将各相关股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梳理汇总后,按照行政执法公示程序,及时通过蒸湘区党政门户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以适当方式澄清更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