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蒸湘区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操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行政执法,确保我局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根据《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我局将行政执法的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依申请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
第四条 执法主体。以适当方式公示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等事项。
行政执法人员。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事项。
执法依据。在门户网站上主动公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执法权限。及时公示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事项。
监督方式。公开接受投诉举报的机构名称、电话、地址、邮编、电子邮箱等内容。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对象、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六条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者出现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七条 应当根据高效、便民原则,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服务指南,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经区法制办审核后,在门户网站、对外办事窗口公示;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布前应当征求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行政执法事中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执法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条 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责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公示牌等。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
第十一条 应当在门户网站、对外办事窗口公示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行政检查结果及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信息。但涉及以下信息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上级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信息,应当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编号、执行主体、执行对象、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十三条 依照本细则第十一条应当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自行政执法事项完成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应当在门户网站、对外办事窗口保留5年。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出现被依法撤销、变更等情形的,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