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母山镇人民政府权力清单
序-号 | 实施单位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备注 | |
一、行政许可共0项 | ||||||
二、行政处罚共0项 | ||||||
三、行政强制共0项 | ||||||
四、行政确认共0项 | ||||||
五、行政征用共0项 | ||||||
六、行政裁决共0项 | ||||||
七、行政检查共3项 | ||||||
1 | 财政所 | 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的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公民、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2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3 | 对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监督管理 | 《中央政法补助专项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547号)第八条 中央专款的监督管理:(一)各级财政和政法部门要加强对中央专款的监督管理,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保证中央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项目管理实行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市(地)、县四级负责制。各级财政、政法部门按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八、行政征收共2项 | ||||||
1 | 卫计办 | 社会抚养费征收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蒸湘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二、征收主体: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是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体,全区社会抚养费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 | 公民 | ||
2 | 劳保站 | 医疗保险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条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 城乡居民 | ||
九、行政给付共11项 | ||||||
1 | 卫计办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给付 | 《蒸湘区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衡蒸政发〔2014〕1号)第十五条户籍登记在我区的公民,经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专家鉴定组,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特别扶助。 鉴定为一级乙等和二级、三级各等次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政府发放扶助金。 | 公民 | | |
2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给付 | 《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湘政发〔2009〕第34号):“五、人口计生部门主要负责奖励对象的确认、奖励对象个人信息的管理、奖励金发放,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 公民 | | ||
3 |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特别扶助金给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蒸湘区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衡蒸政发〔2014〕1号)第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符合政策只生育一个子女或生育二个女孩,年满60周岁的发放不低于960元/人年奖励扶助金。 第十三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的家庭,由区级人民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一)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其中城镇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440元、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300元、城镇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370元,农村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260元,所需经费及发放办法按国家、省、市、区有关文件执行。 | 公民 | | ||
4 | 卫计办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蒸湘区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衡蒸政发〔2014〕1号)第九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单方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一半标准发放。 | 公民 | | |
5 | 实施恢复生育手术 | 《蒸湘区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衡蒸政发〔2014〕1号)第十四条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夫妇落实绝育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条例》再生育规定,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给予一次性补助4000元。所需经费在区、乡“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 公民 | |||
6 | 二女户结扎 | 《蒸湘区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衡蒸政发〔2014〕1号)第十一条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夫《蒸湘区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衡蒸政发〔2014〕1号)第十四条妇,落实了绝育措施,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所需经费在区、乡“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列支。 | 公民 | |||
7 |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经费给付 |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范围的通知》(人口科技〔2012〕33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的通知》(湘人口发〔2012〕25号) 《蒸湘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衡蒸办发〔2012〕56号) | 公民 | |||
8 | 民政办 | 发放抚恤费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 公民 | ||
9 | 发放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4〕30号)第十二条遭受自然灾害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制定地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根据资金分配方案及时拨付资金。 | 公民 | |||
10 | 发放临时救助金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二、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三、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 | 公民 | |||
11 | 发放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金 | 《衡阳市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衡政发〔2006〕6号)第九条(一)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和发放。 | 公民 | |||
十、专项资金分配共0项 | ||||||
十一、行政奖励共0项 | ||||||
十二、行政备案共3项 | ||||||
1 | 卫计办 | 人口计生奖励扶助名单备案 |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第六条、第十一条;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第六条、第十一条;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7号)。 | 公民 | | |
2 | 财政所 | 对政府采购合同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3 | 劳保站 | 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审查备案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七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湖南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在工资集体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将下列资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一)要约书、答复书;(二)工资集体协议文本;(三)双方协商代表名单以及资格证明;(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 | 企业法人 | ||
十三、其他职权共1项 | ||||||
1 | 卫计办 | 计划生育审查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有关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不合格的,一年内不得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不得评先授奖和晋职晋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第九部分。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湘发〔2007〕6号)第七部分。 | 公民、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