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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低保申请有关规定及程序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15-10-15                   

  凡辖区内持有非农业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含中央、省、市、县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家庭),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由户主申请办理有关申报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  

  1、 在辖区内,申请对象的户口与经常生活居住地不一致的,向户主户口所在地申报。一家多户口的,向家庭经常生活居住地申报。一户不得多地重复申报。  

  2、 申请享受低保的对象,原则上由户主于每月上旬向社区居委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①申请书;②城市居民户口簿、户主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后,原件退回,复印件留存;③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④民政部门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①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②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件或者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下岗职工生活费或者失业保险金的证明;  

  ③离、退休人员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④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的人员由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提供就业状况证明;  

  ⑤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⑥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农业收入证明; 

  ⑦因夫妻离异涉及有关抚、扶养义务的,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者调解书;  

  ⑧人民法院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赡养费、扶养费和抚养费的法律方面的法律文书。  

  办理时限:  

  1、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由户主向社区低保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社区低保服务中心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后上报街道(乡镇)低保服务站进行复查、初审。 

  2、低保服务站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抽查复核、初审,并将复查、初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县(市)区低保局(管理中心)。初审时,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由低保服务站工作人员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好工作。  

  3、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批准,并根据社区低保民主评议拟定的类别和家庭情况确定具体的补助标准,经张榜公布5日内群众 无异议的,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或在动态管理中停止保障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未被批准享受低保的对象,认为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结果不正确,在接到通知书后60日内可以向市民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民政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结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发放方法:

  1、民政部门每月25日向银行提交当月应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数据软盘,银行于月底前将当月新增户的银行存折返回区民政局,各街道办事处派人到区民政局领取当月新增户《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银行存折,并指导社区于下月4日前将其及时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2、对因病、因事、本人无行为能力而不能到银行直接领取的,由社区负责为其代领。社区为低保户代领保障金时,应至少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共同到银行领取保障金并及时发给本人,同时要求完备手续,以备查询。  

  3、低保户于每月5日开始领取保障金,要求续领保障金户应在每月20日前持《保障金领取证》及银行存折到社区办理续领申请,由低保户在《低保金发放花名册》上签字或盖章,社区对续领保障金情况进行统计。如连续两次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登记并申请续领,社区可视为该户自动放弃最低生活保障,按停发保障金有关规定向街道或县(市)区民政局办理停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