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根据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衡阳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泛深入开展了“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和食品安全突出问题整治行动。通过行动,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守住了食品安全红线,收到了较好效果。现遴选部分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衡东县某猪肉摊位
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案
2025年5月,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猪肉摊位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猪肉24kg、没收违法所得624元、罚款4376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该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衡东县白莲镇白莲街道某猪肉摊位销售外表未见检验检疫标志猪肉。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佐证该批次猪肉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衡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石鼓区某水产品店
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黄骨鱼”案
2025年5月,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鼓区某水产品店销售检验不合格“黄骨鱼”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89.3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通过食品监督抽样检测发现,石鼓区某水产品店销售的“黄骨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衡南县某食品有限公司
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5年4月,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原料库中的2类食品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5年3月,该局组织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该2类食品仍未按规定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衡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雁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案
2025年3月,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雁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2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衡南县某超市销售的2类酱板鸭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发现,被抽样检验的2类酱板鸭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被抽样检测的酱板鸭产品为衡阳市雁峰区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衡山县某文武学校
采购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案
2025年1月,衡山县市场监管局对某文武学校采购未经检验检疫生猪肉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生猪肉共计12.8kg(已销毁)、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在校园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验收的生猪肉无检验检疫章、未能提供检疫证明,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该批生猪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常宁市某孕婴童连锁北门店
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案
2025年1月,常宁市市场监管局对某孕婴童连锁北门店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74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根据举报线索显示,举报人称在常宁市某孕婴童连锁北门店购买的某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奶粉没有国食注字。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视音频资料及其他资料,经对该店现场检查和询问调查,该店负责人承认销售了上述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未按规定注册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行为,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要求听证。2025年1月,经公开听证,在充分听取了当事人陈述理由后,仍维持原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