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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城管执法局关于《衡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0-11-10                   

为了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鼓励节约用水,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衡阳市人民政府颁布《衡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衡阳市的城市用水情况日益复杂,供水用水的设施不断增加,对供水用水要求也日益提高。为规范衡阳市供水用水活动,提供安全、稳定、高质量的供水用水,制定《衡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等上位法,我局编制了《衡阳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二、目标任务

建立衡阳市供水用水的运营维稳专业管理和日常管理结合的长效管理机制。

三、主要内容解读重点问题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活动。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为市本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行业管理工作。

(二)水源开发与保护

1.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人民政府组织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按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用水的原则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

2.城市供水水源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源,严格控制使用并保护地下水源。

3.市人民政府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三)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1.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供水专项规划。城市供水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供水工程使用的供水设备、管材、配件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涉水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和质量标准,并符合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的有关技术要求。

2.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勘察工程施工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分布情况;在施工中,对有可能影响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市区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组织竣工验牧,并报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四)城市供水与用水管理

1.供水企业应由本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供水用水水质须进行监督管理,明确供水水质抽检频次,二次供水管理检测、消毒频次。

2.城市供水企业应确保供水压力,并按每10平方公里主干管网设置一处管网测压点。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损毁事故的,供水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修。

3.新建居民住宅水表应当按照水表出户、一户一表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住宅应逐步进行一户一表改造。

4.供水企业应履行职责,保证正常供水。用水户须规范用水

5.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并且应实行价格听证和价格公示制度。

6.用户用水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装表计量。

(五)设施管理与维护

1、供水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所属的供水设施或移交管理的供水设施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2.供水设施抢修时,单位与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或者干扰抢修工作。

3.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启闭和堵塞城市供水管网中的附属设施。

4.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书面征得供水企业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5.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危害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在公共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内,需从事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征求属地供水企业意见,并按规定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申请。

(六)罚则

主要规定了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等违反《办法》相关条款所需要的承担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由衡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