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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0000000/2020-12340
  • 统一登记号:ZXDR-2020-01001
  • 文 号:衡蒸政办发〔2020〕1号
  • 公布时间:2020-04-16
  • 信息时效期:
  • 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ZXDR-2020-01001 关于印发《蒸湘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0-04-16                   

衡阳市政府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ZXDR-2020-01001




衡蒸政办发〔2020〕1号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蒸湘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湖便民中心),区直及市管各部门单位:

  《蒸湘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



蒸湘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客观、公正、公平、高效地开展评审工作,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衡政办发〔2019〕17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衡政发〔2018〕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本级管理的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不包括货物、服务,具体如下: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三条  依据国家相关取费标准,并结合全区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确定工程招标控制价、预、结(决)算评审。

(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工程不得突破投资概算,即实行概算规模总控制。计价原则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4〕113号):管理费、利润以项目签订合同规定为准;人工工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等均按国家及湖南省有关规定计取;材料价按《衡阳工程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执行,没有预算价格的,由招标单位、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区审计局共同市场询价确定。

(二)建设项目工程计价原则。按《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湘建价〔2014〕113号)不计管理费、利润;人工工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等均按国家及湖南省有关规定计取;材料价按《衡阳工程造价》发布的预算价格执行,没有预算价格的,由招标单位、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和区审计局共同市场询价确定。

(三)水利、公路等项目工程不计取管理费或间接费、利润,其他取费标准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可行性研究设计、城市规划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震灾害评价等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工程设计工作。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及清单编制单位。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分单位工程总造价逃避评审。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项目建设标准、装修标准进行项目审批。

  第八条  区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送财政评审的最低预算造价为10万元,1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负责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也可聘请专业造价咨询公司编制预算(专业造价咨询公司的选择可以从蒸湘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中介咨询库中选择或抽取)。预算编制原则参照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中工程计价标准。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单位填报评审申请表;

(二)项目建设单位分管区领导审批;

(三)区发改局签署意见;

(四)区财政局资金来源相关股室签署意见;

(五)项目建设单位到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资料审核,资料齐全后经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评审任务;

(六)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初评结果出来后,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招标控制价、预结算评审价,并出具初步评审报告;

(七)评审报告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区财政局主管局长签署意见;投资额超过30万元和区每年例行改造的项目评审报告,须报财政局局长签署意见。

(八)遇突发事件的建设项目、政府有特殊要求建设项目如果必须先开工再评审,在开工前必须报告区财政局和区财政评审中心备案。

(九)城市建设维护等每年例行改造项目,预算书由建设单位根据资金安排及分配情况,参照评审中心提供的主要分项工程预算单价编制。建设单位根据预算把控施工方案及总造价,评审中心可不做预算评审,工程完工后必须通过结算评审。

(十)项目预结算或控制价的评审实行:一是评审中心直接评审,二是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初审,评审中心复审模式。对遇特殊情况或有特殊专业要求的项目,评审中心可以聘请临时专业造价人员协助评审工作。

第十条  工程变更范围

(一)区政府法定文书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造价变更。 

(六)政策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合同金额3%的,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批准,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3%的,由建设单位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二)变更金额在10万元~5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三)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建设单位向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出变更申请。 

2.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组织成员单位和参建各方对申请的变更事项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及合法性审核,形成会审意见,并报区政府审批。 

3.根据区政府批示,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项目变更后(含因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变更)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属于市发改委核定概算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发改委申请调整;属于区发改局核定概算的项目,由区发改局牵头组织概算调整审查,否则不得纳入变更。 

  (二)工程变更申报审批实行表格管理。申请变更,由建设单位统一填报《蒸湘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件1),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名称、概算金额、合同金额、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等基本情况以及变更类别、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变更理由等相关情况,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批变更时,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统一填写《蒸湘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附件2),详细填写变更会审情况,按审批权限报批。 

  (三)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工程变更未按本办法及时申报审批的,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变更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四)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报请同时应通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派员见证,并在5个工作日申报办理项目变更手续。除此之外,严禁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五) 同一事项的变更应集中申报,不得肢解拆分申报。 

(六)经区政府批准的变更会审金额作为预算控制、资金拨付的依据,实行"先审核、后变更、再付款"的工作程序。 

  (七)工程变更后,若原承建单位的施工资质不能满足工程变更的需要,或工程变更新增项目独立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八)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进度款的支付,经批准的变更方能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与原合同支付比例保持一致。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支付进度款。 

  (九)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区审计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变更计价原则: 

(一)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 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二)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 15%以上,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人工工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等均按国家及湖南省有关规定计取。材料价格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参照市场价。 

(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第十四条  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下工程结算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不再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结算原则需参照区财政评审管理办法中工程计价标准。同时报区审计局备案。结算造价10万元以上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结算书,评审方式如下:

(一般性区内财政投资建设项目(10万元以上)必须交由区评审中心进行结算评审,评审的结算价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价(含经评审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的10%。

(综合性建设项目(区城建投安置小区、区重点工程指挥部投资的项目、新建学校、整体搬迁机关单位等)的结算,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编制好的结算由我区中介咨询库中的造价咨询公司进行结算评审,评审的结算价原则上不能超过合同价(含经评审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的10%,造价咨询公司必须出具评审报告书。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复核出具工程复核定案通知书,最后由建设单位将完整的评审资料移交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及负责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项目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镇、街道以及所在村、社区实施的财政奖补资金项目,由镇、街道自行组织预结算评审及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含经评审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的70%;竣工验收后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含经评审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的85%;竣工结算审计终审后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含经评审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的95%。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送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及评审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复审与审计局审计监督后,审减金额达到25%以上,项目建设单位要书面报告具体原因,属于建设单位人为因素造成的,相关情况移送到区纪委监委进行追责;属于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不尽责任造成的,将其移出蒸湘区财政投资评审造价咨询库,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扣减合同酬金,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承担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勘察单位因工程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设计单位因设计出现重大失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三)监理单位未从安全、进度、质量及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的;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结算,乱审、漏审、错审的。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由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招标控制价、预算评审价,结算没有经过区财政评审中心复审、区审计局审计监督的,所增加的投资不予认可,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监管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移交区纪委监委追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蒸湘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2.《蒸湘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
























抄送:中共蒸湘区委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


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7日印发



附件1

蒸湘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概算金额


合同金额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


本次变更申报金额


序号

变更事项

变更理由

申报金额

变更类别


注:1. 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简明扼要,表格不够可附另册详细说明。

2. 本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监理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2

蒸湘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变更申请

编    号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概算金额

(元)


合同金额

(元)


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本次变更

申报金额(元)


变更事项、事由:


联合会审结论





联合会审参与

单位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


区住建局:


区财政局:


区发改局:


区审计局:


建设单位纪检监察组:


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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