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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时间:201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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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DR-2017-01017 关于印发《蒸湘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17-10-26                   

 衡蒸政办通〔201784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蒸湘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市管相关部门单位:

《蒸湘区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025

 

 

 


蒸湘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衡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决策、及时果断。

二、组织体系

(一)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食安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向市食安办、区人民政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三)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分工

1.区新闻办:指导协调牵头处置部门制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网上舆论引导。

2.区发改科技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工业企业加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3.区农林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在区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的调查处理,并对确认的导致事故发生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及其投入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对导致事故的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

4. 区旅游外侨民宗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5.区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6.区环保分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工作,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7.区卫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伤病人员医疗救治;依法参与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和诊断并出具技术调查报告。

8.区教文体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学前教育机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中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

9.区公安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处理工作;加强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10.区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构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11.区民政局:协助处置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12.区食药监分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现场控制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查封流通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品、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污染食品的召回。

13.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依法对乱摆乱卖摊点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14.区法制办: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四)专家组

区食安办牵头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处置。

(五)现场指挥部

发生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区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指挥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六)应急行动组

根据事故处置环节要求,成立5个基本应急行动组:

1.综合协调组。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医疗救护组。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医疗救治。

3.调查评估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4.现场控制组。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物品的扩散,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5.新闻发布组。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件、开展新闻报道,由新闻发布组指定监管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事故信息,主动引导舆论。

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应急行动组。

三、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一)监测预警

区卫计局会同区食药监分局、区农林局等单位,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制定和实施我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建立覆盖我区的食品中有害因素、食品污染物、食源性致病菌等项目的监测工作。

(二)事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1.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者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市区或者港澳地区等通报我区相关信息。

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区疾控中心;区食药监分局、区卫计局接报后应及时分别通报区食安办。

3)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小时内通报区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通过该机构主管部门向区食安办报告。

5)区食安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报区食安办。

6)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市区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在2小时内通报区食安办。

7)当发生疑似较大(III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应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区食安办,并于2小时内书面报告(报告具体内容及格式见附件1)。区食安办接到较大(III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区委、区政府。

属于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全部调查处理结束后15日内,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终结调查处理报告报区食安办汇总存档,区食安办同时将汇总情况报市食安办。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由区食安办上报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安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涉外预案实施。

4.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报告格式见附件1

(三)事故评估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由区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事故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范围及危害的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III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II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I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二)响应级别

1IV级响应

IV级响应由区人民政府启动和组织实施。由区食安办根据事故评估核定结果提出启动IV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IV级应急响应,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现场处置:

1)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组织进行先期处置。

2)区食安办对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断,启动本预案。根据分级响应规定,迅速组织相关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

3)区食安办在启动本预案后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

4)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经现场核实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5)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故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2III级响应

III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和组织实施。由市食安办根据事故评估核定结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Ⅰ级、II级响应

I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II级应急响应由省

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

I级、II级、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区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故涉及区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救援工作。

(三)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级别提升

因事故发生、发展中引发重大群体性事故等其它突发公共事故,或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区处置能力,或已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指挥部应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报告,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提高响应级别,确保事态得到迅速、有效控制。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三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疾病患者出现;

2)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四)信息发布

一般(IV级)食品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信息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统一公布;较大(III级)食品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信息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统一公布。

五、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姑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进行事故责任调查,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并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

(二)善后工作

相关部门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三)赔偿与补偿

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

区卫计局、区农林局、食药监蒸湘分局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强化区食安办和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处置能力。

(二)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予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医疗救护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七、监督管理

(一)培训与演练

区食安办应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修订完善的业务培训。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适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二)科普宣教

区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三)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区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三)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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