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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时间:2018-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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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DR-2018-01007 关于印发《蒸湘区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管理及奖惩办法》的通知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18-10-2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及市管相关单位:

   现将蒸湘区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管理及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028


蒸湘区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管理及奖惩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区重点工程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促使项目建设有效有序推进,促进区域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法所称重点工程项目,是指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对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由本区承担征地拆迁安置和协调任务的建设项目,包括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第二条  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委、区政府统一负责全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重点办)作为常设办事机构。

第三条  重点工程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区级责任领导、责任单位与区委区政府签订重点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统筹,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严格把关。

第四条  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要全程参与、指导、跟踪、监督项目(工程)建设,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做好项目(工程)的各项前期工作,包括国土、规划、环保可行性报告、征地拆迁补偿测算等;

根据相关政策拟订四方案,即工作实施方案、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含计划生育奖励)、安置实施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并报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区重点办、区安置办备案,负责与相关职能部门对口衔接提供数据资料;

牵头做好重点工程项目财政评审、安置人口认定等工作;

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各项工作及财政投资项目合同的谈判;

负责确定项目安置方式,协调相关部门、镇街确定安置地选址、费用评审和安置房分配等事项。与区城建投等业主单位签订安置房建设委托合同,并确保按合同约定的安置房建设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区城建投;

牵头做好项目(工程)各种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包括土地权属争议、优化施工环境等。

督促项目(工程)业主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  区重点办负责统筹重点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负责考核、督办重点工程项目各项工作;

负责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和下达督办督查通知,牵头组织对重点工程项目的年度考评考核;

组织实施社会投资项目中拆迁安置合同的谈判;

负责管理和审核全区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分配与拨付工作;

牵头参与项目前期摸底测算评审工作,配合做好安置房分配工作。

第六条  区城建投等区级平台公司及授权机构作为安置房建设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根据与区各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签订的《安置房建设委托合同》,制定各项目安置房建设计划报区长审批后组织实施;

负责全区重点工程项目安置房建设招投标工作;

负责融资及安置房建设资金的归集、拨付等工作;

负责安置房建设质量及生产安全;

安置房分配完成后,负责剩余安置房的整理、归总工作,并上报区政府处置。

第七条  镇、街道(片区)作为项目征拆安置实施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成立相应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设立项目专户,并报区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区重点办备案;

)配合区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拟订四方案,执行项目相关公告、公示、登记制度;

配合做好项目测量、测算和拆迁人口资料收集工作;

实施征地拆迁各项具体工作,负责项目拆迁安置合同的谈判及签订。

第八条  国有土地征收工作由区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或区重点办牵头配合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实施。

第九条  安置项目实行成本控制,收支平衡。

    第十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提高建设效率,建设时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与征拆同步进行,确保建设质量。

第十一条  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由国土部门在拟征地所在的村、组(社区)及镇(街道)发布拟征地告知书。

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按程序办理相关征收手续。

第十二条  拟征地告知书发布后,项目协调领导小组、项目所在地的镇(街道)、区重点办及区国土资源分局拆迁事务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附着物等进行摸底调查测量登记,测算结果报区重点办分类汇总,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分类汇总上报评审。

调查测量结果和征收补偿情况要在村、组公布,采取照相等方式保全证据,确认结果或调查结果资料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十三条  区重点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接到摸底测算报告5个工作日内,会同区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仪器和专业测量人员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房屋等级评定、分类、测评汇总,汇总结果报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逐项跟踪评审。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要积极与评审部门对口衔接。

第十四条  镇、街道(片区)要加大拆违控违力度,抢插、抢栽、抢种的青苗,抢搭、抢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和抢装饰装修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区重点办、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要将拟征地告知书送达相关部门,告知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任何有碍征地拆迁工作的相关手续(详见衡政办发〔201573号《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违规办理手续的,不作为征拆补偿安置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要拟订征收土地方案报区政府审批,方案获得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社区)及镇(街道)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拆迁公告及下达征拆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等证书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确认结果或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八条  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要及时拟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可以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或申请听证。被征收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向听证机关书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十九条  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及镇、街应当认真听取并研究被征收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或听证会意见。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点对点打卡支付给被征收人。

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应当以被征收人的名义专户储存并书面告知。

征收土地完成后,镇、街道应将征地情况抄送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承包户的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镇、街道(片区)应根据分户评审报告及时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合同或协议,作为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合同或协议补偿总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分户评审报告金额。

全区重点工程项目要统一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式样,合同(协议)内容应包括拆除房屋面积情况、被拆迁户家庭成员户籍资料、安置情况、各补偿费金额等。

合同式样由区重点办会同区法制办制订。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要在合同(协议)签订提交区政府审核后按所签订合同(协议)将拆迁补偿费用足额点对点支付到被拆迁人帐户,禁止现金支付。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或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地。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后,被征收人在规定或协议约定的腾地期限内拒绝腾地的,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报市住建局)依法作出限期腾地决定,逾期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征拆安置完成后,除实施单位归档备查外,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要将项目征地合同、拆迁安置合同、财评、图表、文书等归总,在区重点办鉴证下移交区档案局保管,并将结余资金及固定资产上缴区财政。

第二十五条  全区重点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严格按照《衡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衡政办发〔201573号)标准执行,如上级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各项目中个人部分的补偿安置要实行三榜公示

第一榜项目征拆经费初审意见出台后,在发布征求意见公告时,由镇、街道(片区)将个人所有补偿清单(含房屋正房、杂房面积、家庭人口、安置面积、附着物等)在被征地拆迁的所在村组(社区)公示;

第二榜在征求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意见后,由区国土部门编制征地补偿概算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在发布实施公告时将个人所有补偿清单(含房屋正房、杂房面积、家庭人口、安置面积、附着物等)在被征地拆迁的所在村组(社区)公示;

第三榜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网站公示。

三榜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同时公布监督电话。

第二十七条  各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蒸湘区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衡蒸办〔20173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若项目有实物安置需延长过渡期限的,其临时安置补偿费(延期过渡费)经区重点办审核之后,由业主单位统一按规定点对点支付到户。

第二十九条  重点工程项目要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相关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评先、评优重要依据。征拆工作考核排名末位的基层责任单位,原则上不参与项目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评选。

第三十条  项目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基层责任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结果。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基层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在绩效考核的重点项目分值中增加5%

第三十一条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干部,由区各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向区委、区政府推荐,作为干部提拔的重要依据。每年评选一批项目建设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由区委、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区重点办按时通报全区项目完成征地拆迁情况,第一次未按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由区重点办约谈基层责任单位分管该项目的征地拆迁负责人;第二次未按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约谈基层责任单位行政负责人并下达督办函;连续三次未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的由区委书记或区长约谈基层责任单位的党(工)委或行政主要负责人,并启动问责程序。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行经费包干、节余奖励办法,项目总经费按照评审结果经区重点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实行总包干,每户拆迁经费按分户评审结果实行包干,原则上不得超过分户评审总金额,自求平衡。对按时交地的镇街(片区),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进度以及成效,另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为提高征拆一线工作人员积极性,各相关单位可以从项目工作经费或节余奖励中列支,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拆任务的征拆一线工作人员(含镇街、片区、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区直相关职能部门等参与征拆人员)分阶段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人~3000/人。另可按征拆面积奖励,奖励标准为:征地奖励1000/亩,拆除正房奖励15/平方米。

各项目协调领导小组提出奖励实施方案,经区重点办现场审核验收,报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放。

第三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及基层责任单位根据本意见规定制定各自的考核办法,严格兑现奖惩。设立举报奖,对揭发检举在集体、国有土地征地拆迁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的,给予适当奖励。不得另行违规发放项目相关的津贴、补贴、加班费,如有超范围、巧立名目另行发放其它项目补贴、津贴、加班费的行为将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三十六条  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不正确履行职责、为个人谋取私利等严重影响项目建设的行为,由区纪委、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纪问责,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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