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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布时间:2019-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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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XDR-2019-01001 关于印发《蒸湘区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19-04-21                   

 

衡蒸政办通〔201911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蒸湘区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

护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养老机构:

《蒸湘区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13

 
蒸湘区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

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611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1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意见》(湘民发〔201710号)和《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湘民发〔2018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面开展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民政部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以解决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最突出困难和最迫切需求为目标,切实加强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障和维护好特困人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真正实现特困人员生活有保障、日常和生病期间有人照料,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二、主要任务

(一)认定对象的护理等级和认定方式

依据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中关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自理能力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通过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进行评估。6项都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有3项以下(含三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护理);有4项及以上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区民政局将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认定、委托医疗卫生机构鉴定、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定等方式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二)规范签订照料护理协议

我区特困人员照料服务协议标准文本由区民政局统一制定。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协议原则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监护人或照料护理人员、特困人员4方签订;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协议原则上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服务机构、监护人、特困人员4方签订。供养服务机构要根据服务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加强护理型服务人员配备,原则上按不低于1613的比例为半护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配备照料护理人员。区民政局要及时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供养服务机构、监护人和照料护理人员履行协议情况,并以此作为支付照料护理人员费用的重要依据。

(三)分类制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

照料护理补贴标准要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参照我市养老机构日常生活照料护理费用和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确定。

1.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分别按衡阳市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发放。

2.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根据财政招标采购的价格及双方签署的购买服务合同发放护理补贴。

3.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的全护理、半护理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参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发放的护理标准的23发放。

4. 此护理标准按照市人社部门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规范照料护理补贴使用和发放

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补贴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列支。照料护理补贴不发放给特困人员本人,一般直接拨付给供养服务机构或社会化发放给照料护理人员。

1.对于公办养老机构内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统一拨付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在供养服务机构,用于支付护理人员工资。

2.对于民办养老机构内购买服务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按照照料护理标准,将照料护理补贴统一通过乡财平台系统,社会化发放到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所在的民办养老机构,用于支付护理人员工资。

3.对于城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监护人是自然人的,照料护理补贴直接社会化发放到监护人;监护人是村(居)委会的,由村(居)委会为其确定一名照料护理人员,负责日常照料护理工作,并社会化发放到照料护理人。对于全自理的,不发放照料护理补贴。

4.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委托照料护理协议定期主动向区民政局反馈照料护理人员或机构服务评价意见。

5.对于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其生病住院期间,供养机构必须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特困人员因病住院,需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审核,并确定需要陪护,按全护理标准上浮30%50%支付照料护理补贴。
    6.各照料护理机构和照料护理人员要自觉接受区民政、财政及相关部门对照料护理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区民政局要积极营造条件,使全区全

护理、半护理特困人员到年底入住照料护理机构的比率提高至40%以上,并逐年提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自觉履行特困人员管理和照料服务职责,落实照料护理具体工作,村(居)委会积极配合做好特困人员护理等级的认定和相关护理责任落实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确定分散特困人员的监护人,确认好照料护理人员,并签订相关的护理协议,明确权责义务。村(居)委会配合好镇(街)全面掌握特困人员的生活状况,掌握照料护理进展情况,协调并化解特困人员与照料护理人员的矛盾等问题,确保照料护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业务培训。区民政局和各镇(街)要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活动,使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掌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吃透精神、领会要求,切实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落到实处;使照料护理人员明确照料护理工作内容和要求,掌握专业服务知识,提升照料护理水平。

(三)强化检查考核。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区民政局要对各镇(街)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情况特别是照料护理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不定期专项检查。各镇(街)民政办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跟踪落实,确保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落到实处。

本实施意见自20194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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