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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蒸湘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18-02-07                   

衡蒸安办20182

 

 

蒸湘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蒸湘区安全生产

“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蒸湘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区安委会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所管行业领域实际,加快制定切实可行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镇街及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方案请于131日前报区安委办,工作总结请于427日前报区安委办。(联系电话:8827440;邮箱651553928@qq.com)。

 

附件:2018年蒸湘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方案      

 

蒸湘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123  


 

附件  

2018年蒸湘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

工 作 方 案

 

根据省、市安委会统一安排部署,为始终保持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确保2018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开好头、起好步,确保春节和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稳定,区安委会决定,自2018119日起至4月底,在全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解决当前安全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非法违法问题,强化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治意识,坚决维护安全生产法律尊严,维护政府监管权威,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权益,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推动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大幅减少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整治对象和重点内容

在全区所有地区、所有行业领域、所有生产经营企事业单位开展“打非治违”行动,突出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消防、金属冶炼、粉尘防爆、有限空间作业、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领域和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一)共性问题  

1.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3.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非法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5.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按时按要求落实整改的;  

6.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7.未通过复产复工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8.未按照“安全责任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应急救援到位”要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  

(二)专项问题  

1.烟花爆竹方面    

1)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特别是将烟花爆竹产品与黑火药、引火线混装运输的;    

2)烟花爆竹燃放、销毁、处置工作;  

3)无证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  

4)将房屋、门店出租给无证无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  

5)贩卖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  

6)从非法渠道采购烟花爆竹的;  

7)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或者违规使用氯酸钾等行为的;  

8)摆摊设点、沿街叫卖流动性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

(责任单位:安监、公安、工商、城管、质监等部门;其中,第(1)(2)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并对货源进行倒查,安监部门配合;第(3)(4)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会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取缔,如查处火药总量超过3000克、黑火药总量超过1000克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并对货源进行倒查,安监部门配合;第(5)由质监部门牵头组织,并移交公安部门统一进行销毁;第(6)(7)由安监部门牵头,予以没收,移交公安部门统一进行销毁,并对货源进行倒查;第(8)由城管部门牵头,如查处火药总量超过3000克、黑火药总量超过1000克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2.危险化学品方面      

1)未经许可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即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3)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备案的;     

4)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责任单位:安监、公安、环保、商务等部门;其中,危险化学品运输方面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方面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非法加油站取缔由商务部门牵头组织,其他由安监部门牵头组织)    

3.道路运输方面  

1)“两客一危一校”车辆 “五不两确保”措施不落实的;  

2)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酒驾毒驾,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3)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5)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的;     

6)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    

7)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的;     

8)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责任单位:发改、交警、旅游、教文体、农林等部门)  

4.建筑施工方面     

1)无资质、无许可非法施工的;  

2)超资质范围承揽工程或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3)不按专项设计方案施工的;  

4)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的。  

(责任单位:住建、重点办、城建投等部门)  

5.消防方面     

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4)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辖区内企业、建筑工地、居民集居区以及车站、码头、超市、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存在违章动火作业的。      

(责任单位:公安消防部门)    

6.民用爆炸物品方面  

1)超许可品种、数量的生产销售行为以及其它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2)生产销售民爆物品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无证、证照不全或超出许可期限的;  

3)未认真落实工信部《关于加强工业雷管生产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提升工业炸药生产线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的指导意见》等安全专项措施的;  

4)民爆企业现场安全生产细节管理不到位,存在不文明生产、现场管理混乱、设备设施带病运行等现象的。     

(责任单位:公安、发改等部门)    

7.工贸行业金属冶炼、粉尘防爆及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方面    

1)金属冶炼高温熔融作业和煤气使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  

2)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未依法履行相关手续的;  

3)粉尘涉爆企业危险场所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4)粉尘涉爆企业除尘系统安全技术措施得不到保障的;  

5)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6)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无定期清扫制度或执行不力的;  

7)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的;     

8)有限空间作业未严格实施作业审批制度的;  

9)有限空间作业未坚持“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作业程序的。  

(责任单位:发改、商务、钢管园区、安监等部门)  

8.特种设备方面  

1)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的;  

2)使用非法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特种设备、无证上岗的;  

3)伪造许可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  

4)非法生产使用简易升降机、拼装电梯、非法锅炉、报废气瓶的;  

5)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6)露天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公共场所电梯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仍在使用的。  

(牵头单位:质监等部门)  

9.应急管理方面  

1)未建立应急救援机构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高危企业没有建立救援队伍或未与邻近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的;  

2)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且未按规定进行评审(论证)、备案、培训和演练的;  

3)未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封闭应急救援通道的;  

4)未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的;  

5)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  

6)未将本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互相衔接,并与区政府及区安监局应急预案相衔接的。  

(责任单位:安监等部门)  

三、工作责任和实施步骤    

此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负责,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检阶段(119日至418日)  

各镇街安委会和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做出安排部署,深入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并适时组织对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开展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督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应及时报告区安委办。      

(二)督促检查阶段(419427日)  

区安委办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主要督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街、安委会成员单位是“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打非治违百日行动”的组织领导。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及各级安委会要发挥指导协调作用,结合本地区实际,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建立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工作责任制,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二)联合执法,提高效率。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密切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各镇街和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建立由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打击非法违法联合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非法违法合力。对地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立即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三)突出关键,点面结合。此次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各级各有关部门既要全面部署、不留死角,又要抓好关键行业领域,特别是事故多发的行业领域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打非治违工作。      

(四)广泛宣传,充分发动。各镇街要张挂宣传横幅,利用互联网、户外LED屏等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行动”,加大舆论和群众监督力度,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打非治违百日行动”,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络邮箱、微信公众号等方式,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各类非法违法行为。      

(五)严肃事故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从严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对打非治违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要组织新闻媒体对非法违法生产的典型案例和打非治违不力的单位予以曝光;对玩忽职守,导致恶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务求本次 “百日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