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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市监处罚〔2022〕25号

来源: 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01 作者:

当事人:衡阳市蒸湘区空港化妆品蒸湘万达广场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408MA7LM50G3J

住所:衡阳市蒸湘区联合街道22号万达广场2F-2011商铺

经营者:王晨阳

身份证号码:42050219961209****

 

2022年6月27日,本局和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化妆品监管科执法人员联合监督检查衡阳市蒸湘区空港化妆品蒸湘万达广场店,发现其正在销售的雅诗兰黛特润修护精华眼霜(包装可视面标示:原产国:美国,国妆备进字J20186020,净含量:15mL,货号:48201)现场不能提供该产品供货方的营业执照、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证明、海关检验检疫证明、进购发票和进货查验记录。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蒸市妆监责改〔2022〕03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本局于7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蒸市妆监限提〔2022〕04号,截止2022年7月8日,当事人仍未提供相关材料。2022年7月7日,本局收到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衡市监稽移字〔2022〕141号),要求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査处。

2022年7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情况进行复查,抽查当事人所经营的4个产品:1.雅诗兰黛特润修护精华眼霜,原产国:美国,国妆备进字J20186020,货号:P48201,净含量:15mL,经销商名称:雅诗兰黛(上海)商贸有限公司,有效期止:20240901;2.雅诗兰黛特润修护精华眼霜,原产国:美国,国妆备进字J20186020,货号:P48201,净含量:15mL,有效期止:20240601;3.魅可保湿控妆喷雾,原产国:美国,备案文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6626,货号:SK6R01,有效期止:202407;4.涂酷美术课立体修容粉饼【经典】+修容粉饼刷套装,原产国:韩国,备案文号:国妆网备进字(沪)2021504464,境内责任人:上海继扬化妆品有限公司,净含量:9.5g,保质期48个月,商品条码:NO.8809402289264。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供货方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备案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购进票据和查验记录

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査验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于2022年7月7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购进化妆品未执行进货査验记录进行立案并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空港化妆品(湖北)有限公司旗下品牌空港丽人在衡阳市蒸湘区万达广场的代理经销商,负责空港丽人品牌产品的市场销售及售后服务。自2022年4月份开业以来,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购进雅诗兰黛特润修护精华眼霜、魅可保湿控妆喷雾等化妆品时,既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也没有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雅诗兰黛特润修护精华眼霜、魅可保湿控妆喷雾涂酷美术课立体修容粉饼【经典】+修容粉饼刷套装未执行进货査验记录和未保存相关凭证的真实情况;

2.《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现场检查记录表》2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进货査验记录及供货方资质;

3.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査验记录和未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情况;

5.经营者王晨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系个体工商经营户;

6.现场拍摄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雅诗兰黛特润修护精华眼霜和魅可保湿控妆喷雾及涂酷美术课立体修容粉饼【经典】+修容粉饼刷套装的事实;

7.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蒸市妆监责改〔2022〕03号1份,证明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査验记录,未在规定时间改正;

8.对当事人下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蒸市妆监限提〔2022〕4号、7号,共计2份,证明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査验记录,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资质材料;

9.当事人提供的空港化妆品(湖北)有限公司的《授权书》1份,证明当事人是空港化妆品(湖北)有限公司的产品代理商;

10.衡阳市市监局《案件线索移交单衡市监稽移字〔2022〕141号》1份,证明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査验记录的违法事实;

11.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査验记录的违法事实;

1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蔡鹏、伍纯是当事人的受委托人;

13.受委托人蔡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蔡鹏的自然人身份;

14.受委托人伍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受委托人伍纯的自然人身份;

15.当事人提供的前台电脑收银小票3份,证明当事人购进了诗兰黛特润修护精华眼霜和魅可保湿控妆喷雾及涂酷美术课立体修容粉饼【经典】+修容粉饼刷套装等化妆品,及销售该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相关人员签署了真实性意见,全部查证属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本局于 2022 年11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蒸市监罚告〔2022〕1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采购化妆品时未查验、保存相关证明文件和记录进货查验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规定,构成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等情节,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二)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的;(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所指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本着行政处罚以教育为目的,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壹万圆交至农行衡阳市分行蒸湘支行营业部,缴款户名:衡阳市蒸湘区非税资金汇缴结算户,账号:1824290104000797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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