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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简介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7-18 作者:

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简介

蒸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新组建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整合了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蒸湘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蒸湘分局及原质监、物价、知识产权、市场服务中心等部门的职责,对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和保障食品药品和特种设备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坐落在蒸湘区勤俭巷4号。现有内设机构 18个,下辖有五个派出机构,分别是:蒸湘市场监督管理所、红湘市场监督管理所、联合市场监督管理所、雨母山市场监督管理所、呆鹰岭市场监督管理所。另有正股级事业单位:区专利事务中心。

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价格监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二)负责市场主体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四)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开展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与处理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负责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承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有关工作;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监督管理经纪结构,经纪人及经纪活动。

(八)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

(十一)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提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服务。承担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接受上级委托对辖区注册登记企业进行抽查。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和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加强行政部门监管,强化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强化企业诚信和主体自治,实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和"红黑榜"制度等措施,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负责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执行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或参与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三)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

(十四)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十五)负责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有关打假和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查处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负责对认证活动、认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十七)制定全区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督管理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

(十八)负责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许可和监督管理,承担有关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初审、备案工作。

(十九)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规范。

(二十)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管理。

(二十一)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

(二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发布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信息。

(二十三)开展与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医疗器械等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二十四)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具体工作。负责全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督促检查乡镇街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二十五)负责区市场监督管理系统机构编制、人事、财务、装备、基本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十六)承办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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