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全区人力资源市场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促进人力资源的科学开发、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和组织落实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和组织落实就业援助制度,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相关政策,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激励的规范性文件。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规划及规范性文件;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五)负责全区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区属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配合相关部门审核纳入区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同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补贴标准和离退休费;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人才管理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综合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归口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拟订全区专业技术骨干人才流动出区和区外机构在本区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人事代理、档案托管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分配到本区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随军家属的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的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维稳工作;负责市人社局分配到本区的特困企业的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全区机关公务员及参照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组织实施有关人员调配和特殊人员安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实施政府奖惩制度。
(十)负责落实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维权工作。
(十一)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有关农民工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
(十三)承办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