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优化营商环境 > 政策文件 >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规范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09-3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实现案件繁简分流,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湖南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工作操作指南(试行)》,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原则】速裁庭坚持“公正、简便、快捷、便民、注重调解”的基本原则,承担民商事简易案件的快速审裁职能。

第三条【适用范围】速裁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简单民事案件是指小额诉讼程序、案情简单的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在遵循法律基本原则、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办案期限,优化审理方式,提高审判效率。

第二章审判机构

第四条【工作职责】本院立案庭内设立民商事简易案件速裁团队,集中审理简单民商事案件。

第五条【人员配备】立案庭设置两个速裁审判团队,专门从事速裁工作。本院每名速裁法官至少应配备一名法官助理和一名书记员。

第六条【退回机制】速裁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当审查案件材料,发现案件有下列情形不适宜快速审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诉讼服务中心:

(1)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

(2)需要追加当事人的;

(3)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勘验、鉴定、审计、评估的;

(4)属于社会舆论关注,或者有涉诉信访可能的;

(5)需要公告送达的;

(6)其他情形致使案件不适宜快速审理的。

第三章审理程序

第七条【分流时限】立案审查人员负责本院新收案件初次繁简分流,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案卷移送速裁法官,按照简案快办流程审理。

第八条【重新分流】速裁法官退回诉讼服务中心的案件,诉讼服务中心应于退回次日内重新分流,分配到其他相关审判团队审理。

第九条【卷宗登记】立案审查人员应对案件流转(签收和退回)登记造册,各相关部门应确保案件卷宗不遗漏、不丢失。

第十条【审前排查】速裁法官收到案件后应当立即审查案件材料,发现案件复杂不适宜速裁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立案部门重新分案。

第十一条【速裁审限】速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送达方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闪信等灵活、简便的方式通知诉讼参加人参与诉讼,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积极引导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选择电子送达方式,并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本人及其代理人的传真号码、手机、电子邮箱账号、微信等通讯号码,并签名或捺印确认。

第十三条【答辩与举证】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表示不需要答辩期、举证期的,本院可在告知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法律后果后,将有关情况记入笔录,可以径行开庭。当事人要求给予答辩期、举证期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无法协商一致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不超过7日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不超过15天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

第十四条【先行调解】速裁法官对认为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应当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联系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将案件委派给负责调解工作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审判辅助人员或者担任专职调解员的法官及时进行调解。如若调解不成,应及时安排开庭审理

第十五条【调解流程】负责先行调解的特邀调解员、法官助理或法官接收案件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联系被告来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材料,开展调解准备工作。

能通知到原、被告双方来法院领取诉讼材料的,向原、被告双方出具《先行调解告知书》,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是否同意调解。

原、被告双方同意调解的,签同意调解申请书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调解成功的,将案卷材料交速裁法官出具司法确认书或者调解书后统一交书记员订卷归档。

原、被告双方不同意调解的和调解不成功的,符合速裁条件的速裁,不符合速裁条件的立即退回立案部门,移送其他业务庭室。

第十六条【公开审理】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不受开庭3日前公布当事人姓名、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规定的限制。

第十七条【灵活开庭】适用速裁程序办理的案件可以根据审理需要在晚间、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开庭,也可以到当事人住所、办公场所、社区等地点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当事人或者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运用视频技术等方式开庭审理或者询问。

第十八条【庭审程序】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的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基本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第十九条【当庭宣判】速裁案件原则上应当庭宣判。

第二十条【文书要求】快速审理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类型适用要素式、令状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简化说理。

要素式裁判文书正文可以不集中记载当事人诉辩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裁判理由,直接围绕争议的特定要素载明当事人诉辩意见、相关证据以及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

令状式裁判文书正文可以只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诉讼请求、案件基本事实、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和尾部。

表格式裁判文书正文可以用表格列举的方法载明当事人诉辩意见、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理由和裁判主文,并以附表列举金钱给付项目。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由本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