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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关于在线调解工作办法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09-30                   

为进一步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信息化发展,创新在

线纠纷解决方式,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试点工作要求,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结合本院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在线调解是指与法院建立诉调对接关系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网络调解系统进行信息沟通,便捷、高效化解矛盾

纠纷的调解方式。

第二条在线调解的基本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碍当事人依法

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四)参与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三条 下列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在线调解:

1、家事纠纷;

2、相邻纠纷;

3、小额债务纠纷;

4、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6、医疗纠纷;

7、物业服务纠纷;

8、诉讼标的额在200万以下的买卖合同纠纷;

9、诉讼标的额在200万以下的民间借贷纠纷;

10、诉讼标的额在40万元以下的金融、保险类纠纷;

11、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征拆土地费类纠纷;

12、其他适宜在线调解的案件。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各方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及有关法

律规定,积极参与在线调解程序,自觉履行达成的调解协议。

第五条当事人提起诉讼时,除法律规定不得调解及当事

人明示不同意调解的以外,立案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传网络调

解系统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在线调解解决纠纷。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在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决定是否申请、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在线调

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组织、调解人员依法进行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自由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七条在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二)遵守在线调解规则;

(三)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四)保守调解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

披露、不得私自复制或擅自使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八条在线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的权利、义务:

(一)接受人民法院委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依法独

立开展调解工作;

(二)不得徇私舞弊;

(三)不得强迫调解、违法调解;

(四)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五)告知当事人在线调解的原则等相关制度;

(六)及时、认真填写在线调解工作记录;

(七)在调解期限内完成调解工作;

(八)不得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收受财物;

(九)保守调解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

披露、不得私自复制或擅自使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案件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法律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章调解程序

第九条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提

交立案材料时或者立案后单独或者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在线

调解申请;人民法院认为适宜在线调解的,可以在征得双方当

事人同意后启动在线调解程序。

第十条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申请在线调解应当在人

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实名认证,并在平台填写身份信息、、申

请事项、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效联系电话、诉讼文书电子送

达地址等。

当事人申请在线调解的视为接受诉讼文书电子送达,但判

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十一条调解员接受当事人在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接受在线调解的,应当通

知双方当事人受理在线调解申请。被申请人不接受在线调解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依线下调解程序办理调解案件。

第十二条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受理法院的

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委

派、委托调解员主持调解。

第十三条调解员应当将起诉状、证据等诉讼材料送达被申请人。

送达后,调解员应当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确定调解时间。

第十四条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当指导双方当事人安装

软件、试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第十五条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案件确定的时间登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双方当事人应当准备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手续、答辩状、

证据等诉讼材料,以便在调解过程中提交。

第十六条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应当在线核实双方当事人

身份,确定无误后开始调解。

第十七条调解员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在线调解中享有

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八条经调解员许可,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网络调解

系统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第十九条双方当事人无法自行协商的或自行协商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由调解员主持调解。

第二十条经调解员许可后,起诉人可以陈述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经调解员许可后,被起诉人可以陈述调解意

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

证明。经调解员许可,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将证据拍照、

扫描或直接提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线展示给

各方当事人。实物证据及不宜在线提交的证据,调解员可以另

行组织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

第二十三条对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均可查看。经调解员的许可,当事人可以在线发表质证

意见。

第二十四条调解员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对调解方案进行协商。

第二十五条调解员主持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应

当制作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诉争纠纷基本事实和争议事项;

(三)调解方案和协议生效条件。

调解协议由各方当事人签名确认,并由调解员签名;由特

邀调解组织的调解员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还应当加盖特邀调

解组织印章。

第二十六条在线调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从调解员

收到案件时起算。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的签名或盖章采用线下签章等方

式。

第二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录制在线调解过程,保存在线调

解过程中当事人提交的电子证据材料。

第四章调解管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员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也可申请回避: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

正调解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调解员独立或公正调解的情形。

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任何一方当事人书面声明退出调解或以其他方式表明拒绝调解;

(三)调解期限届满,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

(四)经三次调解,仍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调解员的指导、监督、管理和考评,

遇到复杂、疑难情况时应及时层报。

第三十二条依据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对调

解员进行在线调解工作考评。对在线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调

解组织、调解员予以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法官可以参照本规定开展在线调解。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