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蒸湘区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政策汇总表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21-11-02                   
蒸湘区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政策汇总表
序号政策类型政策文件适用对象支持措施实施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1资金奖补类蒸湘区重点企业纳税考核奖励实施办法在我区进行工商税务登记注册,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涉农企业、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企业、金融企业、住宿及餐饮企业。1.税收大户奖。对年纳税额增长率不低于10%(下同),且年纳税规模在2000万-4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年纳税规模在4000万元-1亿元(含4000万元)的企业奖励15万元,年纳税规模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 2.税收台阶奖:对年纳税额增长率不低于10%(下同),且纳税额新上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含2000万元)、4000万元-1亿元(含4000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进一个档次奖励一次,退档再进不予奖励。 3.税收贡献奖:对在我区新注册企业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200万元(含1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区域经济发展起带头促进作用的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及有重大突出贡献的房地产和建筑安装企业,根据当年实际纳税额实行一事一议,单独给予一次性奖励。区财政局邓  成13907345817
2营商服务类蒸湘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依法依规对我区进行投资的 企业、个人资金补奖、税收优惠、便利服务等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蒸湘区商务局王文晶0731-8827416
3人才服务类关于开展蒸湘区青年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是依法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或进行了法人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将就业各项政策文件、操作细则、经办人及联系方式装订成册、编辑信息多渠道、多形式、多平台进行宣传,促进政策落实落地区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刘梦华15982877428
4关于印发《蒸湘区就业见习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区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刘梦华15982877428
5关于印发《蒸湘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就业困难人员区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刘梦华15982877428
6关于印发《蒸湘区创新创业带动就业示范基地认定奖补办法(试行)》的通知创新创业区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吉田夏子17680270616
7关于开展区本级小微企业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通知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小微企业区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李青山13142328327
82020年度蒸湘区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方案蒸湘区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单位除外)区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李青山13142328327
9人才服务类关于开展区本级一次性岗位补贴的通知吸纳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低保家庭人员、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将就业各项政策文件、操作细则、经办人及联系方式装订成册、编辑信息多渠道、多形式、多平台进行宣传,促进政策落实落地区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李青山13142328327
10关于开展区本级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通知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区本级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区人社局就业服务中心李青山13142328327
11纠纷调解类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规范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简案快审速裁蒸湘区人民 法院乐喜莲17707340646
12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关于在线调解工作办法在线、远程调解
1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案件审限管理的规定缩短审限提高办案效率
14税费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税政股仇淑华0734-8805657
15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允许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6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17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政股罗萍萍0734-880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