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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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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调整
(一)新增的职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审计监督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3、组织对本区科级党、政、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乡(镇)长及街道办事处主任的经济责任审计。
4、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5、完成中央、省、市授权项目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区审计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区审计业务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和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区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及街道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
3、区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责和损益情况。
4、地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区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收支。
6、区人民政府接收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以及赠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区直各部门、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8、区人民政府及区直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及概预算执行和决算。
9、审计署、审计厅及市审计局委托和授权的国有金融机构,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负责和损益情况。
10、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的审计。
(四)向人民政府提交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五)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组织行业审计、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六)受区委、区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全区审计机关依法对党政领导和国有事业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对区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区属国有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
(七)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审计局设2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处理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有关重要会议的组织和有关报告、文件以及审计机关管理制度的起草,负责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的会务、记录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工作;编制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指导全区内审机构计算机审计辅助软件的开发应用和审计统计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和机关文电处理、保密、信访、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工作,编写《大事记》。
负责有关寺方性审计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及修改和报批工作,办理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行政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方面的工作;办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交办的提案;审核与复核局机关业务股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受理审计行政复议和应诉;对局机关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抽查;督办业务股已下审计决定的应收缴款项催收入库工作;指导、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组织实施审计普法教育。
(二)审计业务股(加挂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负责审计与区级财政有拨款关系的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等机关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负责审计区政府主管部门资金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养老、医疗、工作、失业、房改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收支以及各项社会福利事业、救灾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捐赠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负责审计分工范围内的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负责对分工范围内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负责审计由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受区人民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农林水利、农业开发、移民资金、国土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负责审计乡(镇)人民政府管理的农林水利、农业开发、国土资源环保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组织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对区直各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以及政党组织、社会团体的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对乡(镇)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导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业务。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审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