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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区公费医疗办承担的医疗保障改革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交区经济贸易发展局;

2、锅炉压力容器监测职能交市相关职能部门;

3、老龄工作交区民政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机关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

2、不再对企业招用职工计划进行审批,改为护照劳动力市场管理法规和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处理。

3、不再审报区属新建国有企业的编制定员,改为重点调控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四)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全民所有制公司职工编制定员方案、招用季节性、临时工计划等事项的审批;取消市内其它是县专业技术人员调入我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认定;取消专业技术人员家属“农转非”;取消专家、劳模子女中城镇待业的“五大”毕业生录干计划。

(五)增加的职能

新增综合管理人事规划与人事争议仲裁职能,承担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工作;新增生育保险、工伤保险改革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拟定相应的政策、方案,对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进行客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

(二)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综合管理全区国家公务员和公务员队伍建设,负责公务员的职位分类、职数、考试、录用、调配、培训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国家行政奖励表彰工作,承办以区政府名义任免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的转正定级工作。

(三)综合管理区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训工作;统一归口管理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申报工作,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并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

(四)贯彻中拟定全区养老、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或贯彻实施全区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征缴、支付、运营和管理的政策;管理全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指导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管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作、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以及区政府授权的其它社会保险工作;负责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五)组织建立全区社会保险服务体系;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管理、监督和内部审计,并确定内部审计人员资格;制订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审定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并实施监督。

(六)拟定或贯彻实施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七)负责全区人才劳动力市场综合管理和全区人才资源规划、开发工作,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区人才劳动力市场与人才流动发展规划及政策,发展、规范人才劳动力市场,制订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服务规则,并监督管理全区职业介绍机构,负责全区各类优秀人才的公开招考、录用工作;建立和完善二事争议仲裁制度;负责人事档案托管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的再就业工程。

(八)负责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定或贯彻实施事业单位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的政策;指导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工作。

(九)综合管理全区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承担区内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的网络培训工作;负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宣传、科研和信息工作。

(十)拟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工资分配的宏观政策,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工资计划,负责人事统计工作。拟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研究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一)组织拟定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参与协调各类人员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关系;制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拟定或贯彻执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企业工资总额的工资集体协议,审批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收入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拟定企业福利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二)贯彻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制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十三)拟定全区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原则;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鉴证、集体合同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指导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保障管理工作,审核、发布地方性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监督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归口管理的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推荐评审市级以上企业劳动模范。

(十四)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3个职能股(室):

协助局领导对政务、业务等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人事劳动社保工作的综合调研和政策规划,拟定和审核;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档案、机要保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事、接待联络工作;管理机关财务、行政后勤、保卫和局属国有资产。

负责承办以政府名义任免机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作,负责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工作,负责本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区人事劳动保障统计信息工作,负责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组织实施人事争议仲裁的政策法规,参加全区人才研究会工作。

(二)人事劳动股(加挂区职改办牌子)

负责全区国家公务员管理工作;根据条例规定组织实施全区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录用、职务升降、竞争上岗、轮岗、回避、纪律、辞职、辞退等政策法规;指导协调各部门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负责全区优秀人才的录用工作;综合管理全区行政奖励、考核、惩戒工作;负责区优秀人才的规划、培养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负责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负责企业工资宏观管理,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拟定全区劳动争议处理规则,指导全区劳动争议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工作,负责劳动争议仲裁有关工作,归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队伍的培训、考核、发证工作;贯彻实施劳动预备制度;负责全区工人的考工定级工作,拟定本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和失业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

(三)工资福利股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工作,指导各项工资、津贴、补贴政策的实施;负责综合管理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作;负责工龄认定、更改以及负责承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伤致残的待遇确定工作;监督实施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及工作人员的疾病、工伤、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拟定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负责局机关工会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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