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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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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原由区老干局承担的老龄工作职能。
(二)增加的职能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城市社区建设管理;
3、经常性社会捐助;
4、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登记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区民政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民政工作的管理办法和行政规章,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和年检工作,监督社团活动,查处在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三)负责全区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登记和年检工作;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四)组织指导拥军优属活动;负责优抚对象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承担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伍义务兵、转业和退休士官、复员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查核、统计和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发放工作;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
(七)建立和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分配省、市下拨的保障金和区级保障金,指导社会救灾工作,申报全区性福利募捐活动。
(八)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议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
(九)指导婚姻管理工作,倡导婚姻习俗改革,监督实施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十)拟定本区级行政区划规划、负责区内行政区划变更报批工作;承办与邻县、区行政区域边界的勘定和管理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
(十一)承办规定权限内的地名命名、更名的报批等事项,规范全区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十二)负责指导社会福利企业和福利企业的申报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发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十四)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有关儿童收养法律、法规;指导区内儿童收养工作。
(十五)指导并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殡葬改革法律、法规、推进殡葬改革。
(十六)负责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
(十七)负责残疾人联合会的工作。
(十八)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区民局设4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协调处理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及民政系统先进单位评比表彰活动;负责督查督办、新闻宣传、保密、信访、接待和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婚姻登记管理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服务工作;管理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编制民政事业统计报表,负责财务联络工作。
(二)优抚安置股
组织实施国家优抚、双拥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主管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参战民兵(民工)和烈军属的抚恤工作;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和创建拥模区活动;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入伍士兵登记卡的发放工作。
(三)救灾救济股
监督实施救灾救济工作法规、规章及政策;组织协调救灾工作;核查、统计并发布灾情、慰问为民;接收、管理、分配救灾物和对政府的捐赠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负责灾民生活救助工作;指导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组织开发救灾募捐工作;负责临时救济工作。
(四)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加挂民间组织社会事务股牌子)
研究提出加强改进全区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的规章、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乡镇(街道)政务公开和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村(居)居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建设;负责全区社团及其分机构、区属和挂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年度检查;监督社团活动,查处社团和民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以及未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落实有关福利生产的保护扶持政策;负责推进殡葬改革;承办规定权限内地名命名、更名事项;负责儿童领养工作;负责地名和区划调整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区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区民政局。其职责是:负责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的加强对老龄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推动开发有利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
(二)残疾人联合会职责: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保留全额事业编1名,与老龄委办公室合署办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