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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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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一)统一管理全区环境保护工作,检查督促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蒸湘区环境保护规划,参与制订蒸湘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及国土开发整治、区域经济开发、产业发展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三)组织制定本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负责全区排污申报登记、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制度的实施。
(四)负责全区水体、大气、土壤等环境的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恶臭气体、噪声、土壤、有毒化学品;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调处环境污染纠纷。
(五)组织全区环境监测工作,掌握环境质量状况和发展趋势,提出改善和保护环境的对策与措施,负责审批全区环境影响报告表。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区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六)组织协调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保科学知识,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组织环保干部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做好区环保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七)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旅游区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野生植物保护工作。会同有部部门开展辖区内资源合理利用,防治农业污染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生态农业污水示范点,推广农作物无公害栽培技术。
(八)组织实施全区环境综合整治,负责环保目标责任制的执行工作。
(九)负责全区环保科技、环保产业、环境统计、环境信息工作,组织环境科技攻关和环保科研成果申报。
(十)指导全区厂矿企业的环保业务工作,同时归口管理全区环保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承办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环保局设3个职能股(室):
(一)办公室:
协调和处理日常机关工作;组织制订、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承担文秘文稿起草工作;负责档案、保密、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行政事务、后勤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生育、文明卫生工作;负责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办理工作;负责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工作;负责行政收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和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各项经费的开支审核预决算工作;负责工资发放预决算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的经常性政治思想工作;负责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的考察、培训、年度考核、调配工作;负责二级机构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申报工作;负责劳动工资审核申报,养老保险、环保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统计工作。负责审议审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等法律性事务工作,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拟定和组织实施环保宣传教育规划和新闻发布,负责环境宣传、法制、科普教育;组织环境报刊发行,推动公众和非政府参与环境保护。
(二)管理股
负责制定全区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参与拟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及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负责全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及“三同时”管理,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违法行为;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和设计审查,组织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负责全区企业污染治理规划,并提出污染企业限期治理意见,负责组织指导饮用水源保护欧、烟保护区、噪声控制达标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三)监理股
依法对辖区内单位或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进行处理;负责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和排污水费的征收工作;负责排污费财务管理和排污费年度收支预、决算的编制以及排污费财务、统计报表的编报汇审工作;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并参与处理。参与污染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人员编制与领导职数
区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