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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关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使用区域划分的规定》的解读

蒸湘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zhengxiang.gov.cn                    发布时间: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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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编制的必要性

  1995年,衡阳市发布了《关于颁发<关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使用区域划分的规定>的通知》(衡环字〔1995〕66号),该方案一直沿用至2014年失效。

  随着衡阳市经济迅速发展,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有了显著的变化。根据《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2017年修订),城市规模、功能布局、规划用地性质、城市路网建设发生了明显变化,原有声环境功能区划明显滞后于城市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用地面积及性质发生变化。根据《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建成区规划建设面积明显增大,规划用地性质发生了明显变化。原有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区域已明显不能覆盖衡阳市城市已建成和建设规划区域。

  (2)声环境现状发生变化。随着城区不断扩大,噪声污染的覆盖面增加;城市路网快速扩张,机动车急剧增加,交通噪声污染加重;城区的工厂企业“退二进三”,原工业区部分变为居住区,噪声适用区混杂现象加剧,噪声污染的投诉率上升。噪声执法管理和环评审批中声环境现状和发展的要求发生了明显矛盾,给噪声的管理及治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3)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发生变化。2014年国家环保部颁布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相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功能区各类标准适用区域及区划原则等主要内容均发生了明显改变。

  因此,原有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已不适用于衡阳市现有实际情况,亟待调整。

  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的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7〕630号)要求,我市须对1995年划分的声环境功能区进行重新调整。

  为适应衡阳市城市发展和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提供依据,促进全市声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根据《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2017年修订)与《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并结合我市城市建设现状和未来发展规划,在1994年发布的《衡阳市城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暂行规定》基础上科学地对原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进行修改和补充,并编制《衡阳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2019年版)》。

  二、编制的法律依据与技术规范

  本次区划的编制主要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5年01月0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3)《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144号);

  (4)关于发布《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发〔2010〕7号,2010年1月11日;

  (5)《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国家环境保护部2015年1月1日执行;

  (6)《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7)《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年3月1日实施;

  (8)《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

  (9)《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10)《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国家环境保护部2008年10月1日执行;

  (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国家环境保护部2012年7月1日实施。

  (12)《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GB12525-90)及修改方案,原国家环保总局,1991年3月1日执行;

  (13)《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2017年修订)。

  三、编制的目的及意义

  (1)以“以人为本”为指导,提升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水平,强化噪声排放源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噪声扰民等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改善城市声环境质量,建设安静舒适的宜居环境,保护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坚持城市、乡村环境噪声的污染与防治相结合,促进声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坚持促进噪声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纠纷相结合,减轻噪声污染对居民生活、工作、学习的影响;坚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和声环境质量管理相结合,健全环境噪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坚持统一监管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形成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分工联动的工作机制。

  (3)到2020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工业、交通、建筑施工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排放全面达标,居民噪声污染投诉、信访和纠纷事件大幅减少;声环境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农村地区声环境进一步改善。

  (4)加强交通、施工、社会生活、工业生产的噪声污染防治。

  (5)强化部门协调联动。各级环保、公安、文化、城管、铁路、建设、工业、工商等主管部门应协调配合,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各级环保、规划、城管、质检、海事等部门应明确噪声违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处罚机构。重点区域应定期组织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着力解决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问题,改善衡阳市城区声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营造稳定和谐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原则

  衡阳市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充分利用衡阳市城区道路、自然分界线、规划界限及现行行政区界等,既要考虑城区的声环境质量现状,又要兼顾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更要满足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要求,具体原则为:

  (1)以人为本,提高声环境质量。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的程度和范围,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城市规划为指导,结合实际现状。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近期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确定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其中,近期内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近期的区域规划用地主导功能作为功能区类别划分的主要依据,并应随着城市规划的逐步实现即时调整功能区类别;未建成的规划区内,按其规划性质或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结合未来发展划定该区域的功能区类别。

  (3)声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协调统一。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要充分考虑城市生态性原则、经济性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充分利用城市行政区划及自然地貌,做到区划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4)划分充分考虑城市性质、结构特征、城市规划、城市用地现状以及自然地貌特征,同时还应该满足环境噪声管理的要求。

  (5)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分坚持以宏观控制为主,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的原则。

  (6)区划主观性与城市客观性协调统一。如大区划分、小区管理。一般不在低噪声环境功能区内再划定高噪声环境功能区,但市内交通干线道路可作为特殊高噪声区段考虑。

  (7)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工业区域内按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3类功能区中的居住小区、商业金融区等和未规划的工业区域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8)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组等区域如出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中相关规定执行。

  (9)铁路既有线及铁路管辖范围区域以铁路部门确定为准。其与相邻功能片区距离划分按GB15190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10)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原划分结果可由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适时进行调整,进一步提高衡阳市城区的声环境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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